退稅是福利嗎
一篇 JPART 的田野實驗,和它公開出來的那份資料
同一個公众号又推了一篇,這次是刊在 Journal of Public Administration Research and Theory 的田野實驗,標題叫 Awareness, Costs, and Take-up of Social Benefits,場景是 PRC 的個人所得稅退稅。編者按說,最新的實驗發現讓公民知道自己有資格領取福利,可能比幫他們降低行政負擔成本更重要。
我還以為什麼社會福利呢,點進去一看是退稅。
論文摘要的第一句是 This study examines incomplete participation in social benefit programs by focusing on individual income tax refund claims in China,關鍵詞列的是 administrative burden, social benefit take-up, field experiment, awareness, tax refunds。所以把退稅當成社會福利,是作者、審稿人和期刊一起同意的。
PRC 的綜合所得稅沒有任何可退還的抵免。子女教育、贍養老人、住房貸款這些專項附加扣除都是扣除額,只會讓你少繳,不會讓你在沒有稅額的情況下拿到錢。那退的是什麼?是累計預扣預繳先扣多了的部分:年中沒申報的專項附加扣除、勞務報酬先按 20% 預扣後來併入綜所適用較低稅率、年中換工作累計扣除數重新起算。這些錢從頭到尾是納稅人自己的,國庫沒有留下它的依據。稅收徵管法第 51 條的第一句的文字是:納稅人超過應納稅額繳納的稅款,稅務機關發現後應當立即退還。第二句管納稅人自己發現的情形,給了三年。實施細則第 78 條把時限寫死,機關發現的,自發現之日起 10 日內辦理退還手續;納稅人來要的,接到申請起 30 日內查實並辦理。什麼時候第 51 條的退稅是社會福利了,哪個社會福利是機關自己發現了就得在 10 日內退給你的?
它的標題在模仿 Bhargava 與 Manoli 2015 年那篇 Psychological Frictions and the Incomplete Take-Up of Social Benefits,美國經濟評論,用的是 EITC。EITC 是可退還的抵免,你沒繳過那筆錢它照樣給你,那真的是拿稅制當通道發的移轉性支付,take-up 那一整套規範預設在那裡成立。把同一個標題套到匯算清繳退稅上,等於把一組不屬於這個法律關係的預設一起搬了進來。抄外國研究抄都抄不對。
搬進來以後有兩件事被蓋掉。一是那個對照組。匯算清繳在制度上是納稅人自己辦的,個人所得稅法第 11 條把期間定在次年三月一日到六月三十日,第 14 條第 2 項寫納稅人辦理匯算清繳退稅的,稅務機關審核後辦理退稅。從這裡看,有人沒去辦,像是個參與問題。可是稅務局已經算出這兩萬多人可能被多扣了錢,論文自己寫「經稅務系統初步測算」,那就落進細則第 78 條的第一句了,機關發現的,10 日內辦理退還手續,不等誰來申請。它沒有辦退還手續,它把人隨機分成六組發簡訊,其中 2,995 人什麼都沒收到,讓研究者拿他們當對照組。第 14 條第 2 項在匯算清繳的場合會不會優先適用而排除細則那一句,我沒查到討論這個競合的東西,不敢說死。機關已經知道錢多扣了、也知道是誰,這一點兩種讀法都不會變。放在福利參與的框架裡這是很正常的實驗設計;放回返還請求權的框架裡,這是國家明知自己扣多了、明知是誰,為了做研究而選擇不通知其中一群人。二是政策結論反過來。如果是福利參與不足,答案就是更好的提醒;如果是溢繳稅款返還,答案是自動退稅或預填申報,機關已經算出來了,直接退就是了。
然後我去把資料抓下來
論文的複製資料放在 Harvard Dataverse,CC0,23,000 列,兩份 Stata 檔,誰都下得到。
先確認我沒算錯。照他們自己寫的樣本限制跑一遍,觀察值 21,071,各組對照組的差是 2.19、2.22、2.42、-0.15、1.76 個百分點,跟表 4 的邊際效應一格不差。
那個樣本限制長這樣:對照組全部納入,處理組只納入簡訊實際送達的人。表 4 的註跟註腳 7 都寫了,理由是訊息未送達屬於執行失敗,起因是與處理及參與者特徵無關的技術問題。
他們自己的資料不同意這句話。被剔除的 1,856 人申報率是 0.6999,已送達的 18,076 人是 0.7674,差 6.75 個百分點,t 值 6.09。更要命的是,未送達者比對照組還低 5.07 個百分點。這群人從頭到尾沒收到任何訊息,跟對照組的落差不可能是處理效果,只能是選擇:空號、停機、拒收商業簡訊的人本來就比較不會去報稅。而對照組那邊沒辦法辨認對應的這一群,因為沒發簡訊就沒有送達狀態。所以比較的是處理組裡電話打得通的九成,對上對照組的全體。
改用依派意向估計,也就是不管簡訊有沒有到,照隨機分派的組別算,全部 22,927 人:
| 申報率 | 對照組差 | t | |
|---|---|---|---|
| 對照組 | 0.7506 | ||
| 只提醒資格與截止日 | 0.7657 | +1.51 | 1.45 |
| 加降低學習成本 | 0.7693 | +1.87 | 1.81 |
| 加降低心理成本 | 0.7687 | +1.81 | 1.75 |
| 加降低合規成本 | 0.7423 | -0.82 | -0.78 |
| 全部一起 | 0.7597 | +0.91 | 0.88 |
沒有一組達到 p 小於 0.05,包括摘要那句 increased take-up by 2.19 percentage points。把依派意向的估計除以順從率,得到的局部平均處理效果是 1.66 個百分點,t 值一樣是 1.45。兩份 Stata 檔從頭到尾沒有跑過任何一次全樣本估計,intention-to-treat 這個詞在全文出現零次。
其他幾件
對照組什麼都不做,申報率 0.7506。這群人是五月十五日還沒報的人,四分之三會在六月三十日前自己報完,所以所謂的不完全參與最寬只有兩成五。
論文自己報了一個數字:17,485 位申報者裡,16,506 位確實可以退稅,784 位不退不補,195 位反而被補稅。簡訊上寫的是「初步測算你可能符合退稅條件」。
全文找不到任何倫理審查、機構審查委員會或知情同意的字樣,只有一處提到 ethics,講的是資料取用範圍。研究有在 Open Science Framework 預先註冊,正文說補充附錄有一段 clarification of the pre-registration details,那頁我還沒讀到,剔除未送達者有沒有預先寫明,我不知道。註腳 7 引 Bhargava 與 Manoli 2015、Hallsworth 等人 2017 當先例,那兩篇的主要估計是不是也這樣做,我也還沒核。
誰的問題
到底是公众号的問題、期刊的問題、研究的問題,還是我上學上太多了。
把退稅叫成福利,論文和期刊要負責,編譯者只是照抄標題。方法上的問題歸研究,而且比我一開始想的重:一個發表出來的主結果,用作者自己公開的資料、在他們自己的框架裡,只換一個估計量就沒了。公众号自己加的是另外兩樣,把不顯著讀成沒有效果(原文的假設二、假設三只是分不出來,沒有被推翻),還有把一顆星的結果寫成顯著。
至於上學上太多,我不覺得。這個錯只有受過稅法訓練的人會第一眼看見。公共行政把 take-up 定義成一種行為,符合資格的人沒拿到錢,而不是一種法律關係,這筆錢究竟是移轉還是返還。
不看還好,隨便看一篇我都滿頭問號。